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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9月起实施

吸取大兴“4 25”火灾教训,本市将严控“商住两用”纳入立法,规定居住场所不得存放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同时,条例还首次明确农村自建房消防标准。

  《北京市消防条例》昨天获得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大兴“4 25”火灾发生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火灾事故情况及此次火灾暴露出来的农村地区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消防条例的修改进行了补充完善。针对同一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存储、人员居住场所三合一,人员疏散困难的消防隐患问题,《条例》增加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针对目前本市普遍存在的住宅楼“商住两用”现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此次提出严控“商住两用”是一个倡导性的规定,消防条例中尚未设定罚则。相信政府部门会相应出台一些举措。

  此次消防条例的表决稿中,首次明确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拟增加规定,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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